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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探討:出口企業該對服裝標簽多些“關注”
        發布日期:2022-12-20

        近年來,服裝標簽已逐漸成為歐盟、美國以及其他國家對我國服裝出口設置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焦點。然而,我國相關出口服裝企業對標簽的關注遠遠不夠,檢驗檢疫部門在日常檢驗監管中對標簽的抽查結果也不容樂觀,因出口服裝標簽不符合要求而遭遇退貨、索賠的事件時有發生。

        出現服裝成分標簽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服裝加工廠對面料的真實成分不清楚,自我風險意識不強,盲目依賴供應商提供的成分標簽,沒有及時對面料的纖維成分進行檢測和驗證;國內外紡織原材料價格普漲,成本的增加使部分紡織企業用一些低檔面料通過外觀不易辨別的特點來壓縮成本,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對不同目的國纖維含量誤差的規定不了解。以混紡類服裝為例,通過附表可以發現美國、歐盟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不同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要正確地標注紡織品的成分標簽,以確保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要求。

        標簽雖小,但卻體現了出口商的誠信,它是產品合格與否的重要標志,也是出口商對消費者負責任的具體表現。為避免貿易糾紛,保障“中國制造”服裝的品質和信譽,作為監管部門,我們應加強對服裝成分標簽的監督與指導,建立監管部門與企業之間職責明確的質量安全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共同維護中國產品質量信譽。

        在日常的監管查驗中,現場工作人員應具備初檢排查的能力,嚴格把好第一關。組織專業人員對纖維成分鑒定培訓,將最常見的部分纖維及其鑒別方法匯編成作業指導書,規范服裝面料抽樣檢測工作,使一線檢驗檢疫人員能夠準確掌握現場鑒定相關知識。比如通過簡單的燃燒法和顯微鏡法進行初步定性,便可以較精確地鑒別大部分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標簽成分的要求各異,比如一個原先只做亞洲訂單的企業,對歐美或日本的標準不能全部了解,對工藝流程及產品質量的把握度也不準確,若被進口國檢測到不合格,可能遭到退運等損失。這就要求出口服裝企業有針對性地了解進口國對紡織服裝標簽成分的新動向,及時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有的放矢。同時,檢驗檢疫部門應深入企業,向相關企業提供一些最新的國內外質量信息資訊和新技術法規的要求,使出口企業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掌握準確的信息,按出口國要求,規范出口服裝成分標識,以降低出口的風險。

        一旦出口企業的主要原輔材料供應商出現了變化,應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備案。服裝出口企業對供應商提供的服裝面料要核實成分標簽是否與訂單一致,對不確定面料成分的應委托認可的實驗室進行檢測,以檢測結果來確定服裝面料的成分標簽。檢驗檢疫部門應建立以供應鏈為關鍵控制點的監管機制,加強服裝原材料成分檢測工作,配合不定期下廠監管,重點核查企業采購、生產和檢測等情況,及時了解企業產品的質量情況,確保出口服裝的質量水平。

        對轄區內出口服裝企業尤其是新增企業進行梳理歸納,按照等級劃為一類、二類和三類企業,對不同類別企業的監管重點不同。根據具體情況對企業采取日常監管、專項監管或重點監管,比如出口到日本的服裝不允許夾雜斷針等異物,我們就對產品出口到日本的企業開展專項監管;再比如生產出口嬰幼兒服裝、內衣類等重點敏感產品的企業,我們可以采用重點監管形式。通過不同的監管手段就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一些重點問題,使檢驗監管工作效率得到提升。

        引導并監督企業建立有效的采購自檢體系。企業要提高產品質量的風險意識,應選擇管理較完善、信譽度較高的原料供應商,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同時在與進口商簽訂合同時,不能為了獲得訂單而盲目壓低成本,采購低廉原材料,降低產品質量。一套完整的采購自檢體系中必須包括:每批原材料的進口清單、原材料質檢報告、采購員及質檢員的內部備案以及供應商的詳細資料。如果產品原材料出現問題,還須增加質量事故報告。通過采購自檢體系的建立,使企業與監管部門對原料的質量體系有了更清晰、更動態的掌握和了解。

        (鄒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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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日本、美國與歐盟混紡織物的纖維含量誤差規定比較

        國家/地區 纖維名稱

        中國 按照質量百分比多少依次標識纖維成分,允差為5%,填充物允差為10%;當某種纖維含量≤15%時(填充物≤30%),纖維含量允差為標稱值的30%。

        日本 纖維含量以質量百分比標出,如果其中一種纖維的含量超過80%,可以用“以上”(不低于)來標識,其余纖維可用“未滿”(低于)標識。

        美國 按照質量百分比的多少依次標識,纖維含量允差為3%。混紡產品中某一種纖維的含量達85%以上時,應在其名稱后面寫明其質量百分率,或者標上“最少85%”,或者標明產品各成分的質量百分率。

        歐盟 混紡中沒有一種纖維的含量達到85%時,應至少標明其中兩種主要纖維的名稱和質量百分率,之后按質量順序寫上其他纖維的名稱。但是當各種纖維均小于10%時,就用“其他纖維”統一標明,或者給出每種纖維成分的百分率混紡產品的誤差:紡織產品中可以允許2%的外來纖維,但必須證明該外來纖維是由于技術的原因造成的,如果經過一道粗疏工藝,則可以放寬到5%;標識含量和實際檢測的結果可以允許有3%的加工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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