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中院”)送達的《傳票》、《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文件,公司涉及民事訴訟情況如下:
二、有關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肅省分公司,住所地:蘭州市城關區武都路225號。法定代表人:周志宏。
被告1: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靈武市羊絨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路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告2: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靈武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戰英杰。
被告3: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靈武市羊絨工業園區中銀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4: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靈武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馬生明。
被告5:馬生國。
2、本案原告訴狀所述的事實與理由
2017年8月8日,原告與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銀絨業原料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鄧肯服飾公司)三方簽訂一份甘肅Y27170054-l號《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原告以1,170萬元的價格受讓被告中銀絨業原料公司享有對被告鄧肯服飾公司1,170萬元的借款債權。
同日,原告與被告鄧肯服飾公司簽訂編號為甘肅Y27170054-2號《還款協議》,鄧肯服飾公司因經營困難,無法即時償還全部債務,原告同意給予其24個月的還款寬限期,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ll日止。同時還約定,因延期償還債務影響了原告資金利用,鄧肯服飾公司除需償還全部債務之外還需支付重組寬限補償金。重組債務的償還安排為:應于還款寬限起始日起滿24個月當日,償還重組債務1,170萬元。重組寬限補償金比率為11.5%/年,按日計算按季支付,應于投放日為基準日起每隔三個月的15日當日支付當期重組寬限補償金。合同還約定,如未按協議約定償還任何一期重組債務的,則自逾期日起,重組寬限補償金比率提高至18%/年;同時,自逾期日起被告中銀絨業股份公司清償該應還未還部分重組寬限補償金之日期間,應付未付部分的重組寬限補償金按每日0.5%。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同時,合同還對擔保、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
同日,原告與中銀絨業股份公司簽訂編號為甘肅Y27170054-3號《抵押協議》,約定以中銀絨業股份公司提供給原告的抵押物清單所列明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抵押物評估價為33,579.52萬元);同時簽訂了甘肅Y27170054-4號《抵押協議》,約定以中銀絨業股份公司提供給原告的抵押物清單所列明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抵押物評估價為488.97萬元),上述兩份《抵押協議》均為編號甘肅Y27170054-2號《還款協議》項下重組債務、重組寬限補償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以及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提供抵押擔保,兩份《抵押協議》之抵押物均于2017年8月9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
同日,原告分別與中銀絨業原料公司、中銀絨業股份公司、中銀絨業集團公司簽訂了編號為甘肅Y27170054-5號《保證協議》、與馬生國簽訂了編號為甘肅Y27170054-6號《保證協議》。上述《保證協議》均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甘肅Y27170054-2號《還款協議》項下重組債務、重組寬限補償金、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應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項以及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和其他所有應付的費用。保證期間為自甘肅Y27170023-2號《還款協議》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依約向被告中銀絨業原料公司支付了1,170萬元債權轉讓價款。
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鄧肯服飾公司發送《債務到期通知單》,鑒于被告鄧肯服飾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編號甘肅Y27170023-2號《還款協議》第十條之約定,原告宣布債務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在收到本函后2日內立即償還全部重組債務、重組寬限補償金、違約金等全部應付欠付款項。被告鄧肯服飾公司收悉后,在債務到期通知單回執加蓋公章確認。
但截至起訴之時,被告鄧肯服飾公司仍未依約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重組寬限補償金、違約金,被告中銀絨業股份公司、中銀絨業集團公司、中銀絨業原料公司、馬生國也未依約履行保證義務。后經原告多次催告,上述被告也均未依約履行。截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中銀絨業股份公司累計欠付原告借款本金1,170萬元,重組寬限補償金964,275元、罰金357,012.5元、違約金117,396.09元。
3、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170萬元,重組寬限補償金964,275元、罰金357,012.5元、違約金117,396.09元(重組寬限補償金、違約金暫計算至2018年10月31日),以后重組寬限補償金、罰金及違約金合計按照年利息24%連續計算至被告實際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以上借款本金、重組寬限補償金、罰金、違約金暫合計13,138,683.59元。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國對土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請求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針梳機、精杭機等71套(臺)機器設備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抵押物信息詳見附件生產設備抵押清單);
(4)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等原告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付的費用由上述被告承擔。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復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后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傳票》、《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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