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紡織纖維產品識別法》及《羊毛產品標簽法》又出新規定,要求進口紡織品及服裝必須加施標志或標簽,標簽必須采用英文標識,另外還強調了以下幾項規則:
對纖維成分的標注必須采用非商標纖維名稱,且應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順序排列;纖維名稱可使用聯邦貿易委員會或國際標準化組織批準的纖維名稱,商標名稱可與非商標纖維名稱一并使用;纖維成分可于標簽背面標明,但有關資料必須容易找到;占纖維總重量不足5%的纖維不應以名稱識別,而應列為其他纖維,但具特定功能的纖維除外;所有服裝必須以布標簽標示原產地;服裝必須附有提供護理指示的永久性標簽以及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或外國生產商的名稱。
紡織服裝標簽標識是消費者了解服裝質量的基本信息,標識錯誤或不符合進口國規定不僅直接關系到企業的誠信度,還會給出口產品帶來風險。許多國家對此做了明確和嚴格要求,如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等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均對紡織品服裝標簽標識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纖維名稱、組分含量、語言標示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此舉一方面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提高企業產品質量;另一方面也是發達國家設置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一種重要手段。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各服裝出口企業:要從細節上抓好產品質量,重視產品質量的源頭管理,不要輕信客戶提供的嘜頭標識,主動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權威檢測機構進行驗證;要加強對國內外技術法規的了解和掌握,企業在加貼成分標識時應認真審核,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標注。此外,出口企業必須意識到,出口服裝既要符合貿易雙方所簽訂的合同要求,還必須符合輸入國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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