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日前正式下發了《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1 總則 1.1 為了做好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工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的職能,依據國務院國發[1984]54號《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第19號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并銷售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的所有企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都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任何企業不得生產無生產許可證的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產品! 1.3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紡織機械產品為:紡織機械產品中的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 申證單元為:棉紡環錠細紗機(480錠以下);棉紡環錠細紗機(480錠以上,帶自動集體落紗裝置);轉杯紡紗機(抽氣式);轉杯紡紗機(自排風式)。 2 管理機構和檢驗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為全國許可證辦公室下設的辦事機構!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中國紡織機械器材工業協會,具體職能為: 2.2.1 起草《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2.2.2 組織向企業宣講《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實施細則》; 2.2.3 審查、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的企業申請; 2.2.4 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指導各審查組按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審查; 2.2.5 對申請取證企業的企業申請、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的有關資料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2.2.6 收集、分析行業質量的發展和狀況,定期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報告; 2.2.7 承擔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12號406室 郵政編碼:100742 電話:010-85229406(傳真) 聯系人:劉家強 2.3 各。ㄗ灾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和監督查處的日常工作! 2.4 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國家紡織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 國家紡織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址:江蘇省無錫市青山路37號 郵政編碼:214062 電話:0510-5865945 傳真:0510-5801824 聯系人:周蘭華 3 企業取得棉紡細紗機、轉杯紡紗機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3.2 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標準:《棉紡環錠細紗機》:FZ/T93027-93;《轉杯紡紗機》:FZ/T93015-2001。 3.3 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和工藝要求。 3.4 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3.5 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 量、檢測人員。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4 申請和受理 4.1 企業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4.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4.1.3 換證企業提交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 4.2 申請和受理程序 4.2.1 企業應到其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取《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并按規定要求填寫。申請書中“產品名稱”一欄填寫“紡織機械”,“規格型號”一欄填寫申證單元的名稱,每一申證單元填寫申請書一式三份; 4.2.2 企業應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4.2.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立即退回企業重新填寫。因退回申請材料而貽誤申報生產許可證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4.3 無論其性質和隸屬關系如何,凡企業具有獨立的營業執照,均可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 4.4 經濟聯合體有關企業的申請。對于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或生產廠,應單獨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對于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產廠、點,可以由集團公司分別和每個分公司(生產廠、點)一起申請生產許可證,其產品應標注上述單位各自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也可以由集團公司統一申請生產許可證,但是其所有的生產廠、點必須在申請書上注明,都必須接受審查并全部達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證,其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5 企業生產條件審查 5.1 由審查部組織審查組,審查組的組成應符合下述原則: 5.1.1 審查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發放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所有審查組成員的身份應具有公正性,與企業有利益關系者應予回避; 5.1.2 審查組應由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生產許可證審查員、專家組成; 5.1.3 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5.1.4 審查組成員一般為2-4人。 5.2 現場審查 5.2.1 審查部自接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5.2.2 由審查部確定現場審查日程安排,制定審查計劃,并提前通知有關企業; 5.2.3 現場實際審查時間一般為1-3天; 5.2.4 審查組的現場審查活動應覆蓋企業生產條件中有關申證產品的全部要求,按《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辦法》進行審查,并做好記錄。審查組組長應確保審查活動符合審查計劃要求; 5.2.5 審查組在現場審查結束前向企業宣布審查結果。對現場審查合格企業中所存在的問題,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整改報告; 5.2.6 對于已受理申請,但拒不接受生產條件審查的企業應視為生產條件審查不合格; 5.2.7 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審查部應向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審查部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6 產品抽樣與檢驗 6.1 對于生產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現場審查同時,根據《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檢驗規則》抽樣,根據棉紡細紗機每批不低于5000錠抽查一臺,轉杯紡紗機每批不低于500頭抽查一臺,并填寫《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產品抽樣單》一式三份。審查組應對抽樣過程的真實性負責! 6.2 企業應在封樣后3日內通知檢驗機構,檢驗機構自接到通知后45日之內完成檢驗,并將結果上報審查部! 6.3 檢驗機構在收到企業送交的抽樣產品后,應確保產品檢驗活動符合《紡織機械產品生產許可證換(發)證檢驗規則》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并提交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一式三份。檢驗機構應對檢驗報告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6.4 對于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質檢機構應向企業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通報,并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接到質檢機構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7 審定與發證 7.1 證書填寫方式:獲證企業名稱; 獲證產品名稱;獲證產品申證單元;發證日期;證書有效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記和編號等。每一申證單元一張證書! 7.2 審查部對企業的申請書、營業執照、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等申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 7.3 審查部應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的申證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按全許辦[2002]60號文的有關要求,將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并申請書(原件一份)、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記錄(原件一份)、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報告(原件一份)、產品檢驗報告(原件一份)、抽樣單(原件一份)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7.4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接到審查部匯總的合格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7.5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上報材料
|
|
|
|
|
|